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34号
南京招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南京招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招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7800元;二、驳回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招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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