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058号
戴德龙:
本院受理原告毛宏香诉被告戴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立案起诉之日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三、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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