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51号
南京美墅之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董理想: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岩石汇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美墅之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董理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美墅之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浦口区岩石汇建材经营部货款合计132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20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美墅之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浦口区岩石汇建材经营部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董理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南京美墅之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董理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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