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477号
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振大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重庆振大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重大振大广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款项4300元并支付违约金860元;3、请求判决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广机械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欠付款项4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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