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执异127号
张国柱:
在本院执行张秀珍与张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请求变更张国柱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3)苏0111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张国柱为本案被执行人,在658790元的范围内对(2010)浦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1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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