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779号
南京鸿兴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其盛:
本院对原告南京玛吉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鸿兴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其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鸿兴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南京玛吉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0063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63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其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三、驳回原告南京玛吉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30元,由被告南京鸿兴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其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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