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111号
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白振甲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占用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代理费1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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