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史德华诉被告何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800号

何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史德华诉被告何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1. 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1. 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