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806号
许先乐:
本院受理原告余广兴诉被告许先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自2011年9月23至2023年11月10日利息664273.59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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