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江佑汽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丙友、南京聚盟物流有限公司、周传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368号

南京聚盟物流有限公司、周传林、赵丙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江佑汽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丙友、南京聚盟物流有限公司、周传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南京江佑汽修有限公司维修费3481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