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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浦口区吉财农副产品店诉被告烟台菜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

烟台菜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吉财农副产品店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菜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浦口区吉财农副产品店货款154932.8元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4932.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浦口区吉财农副产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8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738元,由被告烟台菜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四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