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兴诉被告田兴华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9

田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兴贷款手续费25000元;

二、被告田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兴营业执照转让费用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由被告田兴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四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