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唐玉平诉被告吴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528号

吴有清

本院受理原告唐玉平诉被告吴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06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