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176号
刘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安全诉被告刘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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