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安全诉被告刘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176号

刘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安全诉被告刘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