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成山诉被告李志平、徐州德尔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660号

李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成山诉被告李志平、徐州德尔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3766.73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1040元,误工费42000元,残疾赔偿金240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2200元,车辆损失5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84818.73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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