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60号
李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成山诉被告李志平、徐州德尔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3766.73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1040元,误工费42000元,残疾赔偿金240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2200元,车辆损失5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84818.73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