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乐乐诉被告陶士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571号

陶士凯:

本院受理原告陈乐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900元整及利息(以45900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还完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6日共计利息699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