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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于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24号

于凯:

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于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费4543.75元、公共能源分摊费936.53元,合计5480.28元;二、被告于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违约金(以5480.2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四月二十四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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