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527号
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来安县源发石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来安县源发石材经营部货款1971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货款1971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来安县源发石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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