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褚柱高诉被告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322

时斌:

本院受理原告褚柱高与被告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47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三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