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79号
南京景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正如与周永秋、南京景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正如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