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云诉被告吴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095

吴广宁: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与被告吴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原告的款1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每年300元计算,共计118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