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福荣诉被告李明亮、南京天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周必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336号

李明亮、南京天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周必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荣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3年1月9日的本金50938.58元,利息26436.18元,违约金4509.24元,分期手续费6856.19元,共计88740.19元,并支付自2023年0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照《华夏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