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许乃霞诉被告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刘维仁、刘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143号

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刘维仁、刘明红:

本院受理原告许乃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3.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