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142号
南京鲸选全屋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颜成兵:
本院受理原告郭芸诉被告南京鲸选全屋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颜成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设计费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