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150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653元、公摊费5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65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1395.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