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向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056

倪向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向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1024.35元,2020年1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的公摊欠费金额709. 13元,共计31733.48元;2.判令被告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