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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被告尹传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127

尹传贵: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12月7日-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608元(1.36元/月.平方米×109.67平方米×24.19月)2.判令被告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暂按200元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