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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海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109

吕海愉:

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4537.28元,并以季度为交纳期限按应交数额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七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