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03号
何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伍永波、何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伍永波、何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65612.95元、利息1297.59元、罚息598.83元、复利48.46元,并支付自2024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伍永波、何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被告伍永波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庄排路158号紫元府3幢507室不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0元,由被告伍永波、何倩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