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仲发贵诉被告张洪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031号

张洪方:

本院受理原告仲发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28日,上述本息合计281228.33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4.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