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红军诉被告蒋朝喜、裴贵祥、南京汉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927号

蒋朝喜、裴贵祥、南京汉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判决被告蒋朝喜速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9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决被告裴贵祥、南京汉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