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063号
蒋本华:
本院受理原告季学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10月4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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