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才宝诉被告童春秋、刘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63号

童春秋、刘宏梅:

本院受理徐才宝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童春秋、刘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才宝代偿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童春秋、刘宏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四十七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