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1507号
南京垚望新材料有限公司、郭义辽:
本院受理原告王常胜与被告南京垚望新材料有限公司、郭义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 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1600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