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780

童彪:

本院受理南京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童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支付64292元;二、驳回原告南京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被告童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四月八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