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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鹏、陈剑涛、三德医疗器械(南京)有限公司、吴国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963号

刘小鹏、陈剑涛、吴国昌: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鹏、陈剑涛、三德医疗器械(南京)有限公司、吴国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小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800000元;二、被告陈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00000元;三、被告吴国昌对被告刘小鹏的出资款180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仟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刘小鹏、陈剑涛、吴国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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