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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桂人五金经营店诉被告马乐、马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573

马乐:

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桂人五金经营店诉你与马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桂人五金经营店支付货款605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59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桂人五金经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被告马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四月八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