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1420号
江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孙碧莲与被告江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与三年5%利息共计19.75万元;2.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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