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856号
秦千淼:
本院受理原告张瑜与被告秦千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2月6日起至应付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9日共计人民币2556.08元(以25000元为基数,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上金额暂共计人民币27556.08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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