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瑜诉被告秦千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856

秦千淼

本院受理原告张瑜与被告秦千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2月6日起至应付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9日共计人民币2556.08元(以25000元为基数,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上金额暂共计人民币27556.08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十五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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