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624号
凌义: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洋与被告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速给付借款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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