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海洋诉被告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624

凌义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洋与被告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速给付借款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十五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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