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748号
窦立才、张成:
本院对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窦立才、张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窦立才、张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6259.16元及利息损失(以9799.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6459.2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窦立才、张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00元、差旅费702.1元,合计3402.1元;3、如被告窦立才、张成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就车架号为LJDKAA245E0172364的起亚牌汽车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24元,由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窦立才、张成负担69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