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212号
刘爱雨: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爱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未还本金33218.93元、未还利息2904.9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未还本金33218.9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8%的标准计算的逾期罚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