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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爱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212

刘爱雨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爱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未还本金33218.93元、未还利息2904.9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未还本金33218.9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8%的标准计算的逾期罚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五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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