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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永萍、曹敏诉被告余其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50

余其林

本院受理原告冯永萍、曹敏被告余其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永萍、曹敏支付房屋租金7603.88元;

二、驳回原告冯永萍、曹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余其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