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专对门物流有限公司、董家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35

南京专对门物流有限公司、董家民

本院对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专对门物流有限公司、董家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专对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992.37地,利息6196.06元,合计125188.43元,并自2023年7月20日起,按照贷款额度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董家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以最高额128888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8元,由被告南京专对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