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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杰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连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343

叶连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杰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连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连飞向原告支付自20181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的物业费7392元(0.9元/月/平方米×122.59平方米×67月),公摊水电费1394元,合计8786元2.判令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暂按400元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