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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汤天宇、蒋安琪、汤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867

汤天宇、蒋安琪、汤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汤天宇、蒋安琪、汤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汤天宇、蒋安琪、汤钧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31204.9元、利息17132.44元、罚息及复利1158.32元(暂计至2023年5月23日),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汤天宇、蒋安琪、汤钧支付原告律师费37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汤天宇和蒋安琪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15号11幢1单元201室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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