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905号
张海平、江建华、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张海平、江建华、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姜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249276.68元并支付利息(以249276.6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江建华、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姜宝龙对被告张海平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82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702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227元,由被告张海平、江建华、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姜宝龙负担7475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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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