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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珈南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进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567号

任进宁:

本院对原告南京珈南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进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进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珈南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的房屋租金2709417元;二、被告任进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珈南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275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珈南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