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585号
史飞平、陈瑶瑶: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源坤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敖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史飞平、陈瑶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中敖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源坤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源坤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0570元,由被告南京中敖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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