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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鳄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安徽瑞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220号

王鹏、安徽瑞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鳄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安徽瑞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317.36元及利息(利息以51317.3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年四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